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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关于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  2018-02-1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全国文物安全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1月18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既体现了对标对表,又结合重庆实际,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重在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和安全防范。市政府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同时要求各区县政府将文物安全纳入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文物部门报告文物安全情况。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分类明确各类文物安全直接责任,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直管公房管理使用机构、土地储备机构是文物安全责任单位,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安全责任人,区县政府承担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或无法确定文物安全责任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责任。全市各级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逐处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市、区县文物部门每年要公告公示和培训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区县文物部门要对除地下、水下以外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挂牌保护。此外,《实施意见》还对文物安全管理、巡查检查、打击违法犯罪、安全防护、责任追究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实施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全市各级各部门的文物安全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意识和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对加强全市文物安全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重庆市文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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