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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性看待名人故居的认定与保护问题
发布人:重庆考古网  2012-03-26

  顾名思义,名人故居是指名人曾经的居所,与名人的生活、工作乃至生平业绩密切关联,往往被原址、原状保护,在我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乃至不可移动文物整体中占有一定数量,有不少已被辟作纪念名人的旧址类专题陈列馆,成为人们学习历史,缅怀先贤,弘扬前人风范的重要场所。

  最近,名人故居保护问题因一些典型案例发生而受到媒体关注,引起舆论热议。这既是当前经济发展特别是城市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面临诸多压力的一个缩影,也是近年来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需要理性看待的一个现实性问题。

  名人故居的类型、称谓应当进一步理清和规范。目前社会上通常所称的名人故居,若详细区分、界定,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某名人祖上若干代直至其父辈居住的老宅,该名人只是出生于此,甚或幼年成长于此,而非其成年后工作、生活和成就事业之所,确切讲,这类故居应称祖居,如韶山毛泽东故居、淮安周恩来故居、广安邓小平故居等。(二)某名人在历史时期按组织安排或以职务行为生活、居住之所,应被称作旧居,延安、西柏坡中共中央所在地旧址中的领导人住所即属此列。(三)某名人在某一重要历史事件中路经某地,短时间或临时暂住之所,应被确称为路居,如红军长征途中毛泽东、张闻天等领导人的临时住所。(四)某名人长年生活、居住,并与其生平、事业息息相关的场所,应被视为名副其实的故居,如北京的宋庆龄故居、郭沫若故居、梅兰芳故居等。

  古代历史名人的故居,除有史可考、沿革有据的以外,往往仅凭民间传说,在缺乏历史记载或确切依据的情况下,也将某宅院冠以某某故居,其实只是该人物的家乡所在地,确切讲,应称某某故里,而之所以将其确指为某一具体的院落、宅邸或房舍,只不过是因后人为寄托对名人的缅怀、纪念之情而为之。这一现象说明,名人故居的价值内涵不仅仅局限于名人自身这一方面,而是由名人效应与故居的建筑特质共同构成的(参见拙作《魅力永恒的名人故居》,载《文物工作》1999年第3期)。

  近现代名人短时间借居、租住之所,某宅院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段有两个乃至多个名人曾经在此居住过,保存完好且具有保护价值的,则应尊重历史事实,仍沿用该宅院的原有名称(如某街某巷某号、某堂某斋等),而不宜将其冠以租用者、居住者某某故居,只在其保护标志和有关说明材料中将所涉名人在此居住的情况作为历史信息之一据实载明即可。

  基于以上认识,从历史和现实出发,凡名人故居中已由文物部门科学调查、普查后依法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特别是经文物部门报请中央及省、市、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的,都要依法保护。但针对历史上特别是近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不同领域名人的居所,如何给予认定?对于有的名人同一时期在不同地方有多个生活、居住的地点,或在同一城市、不同时段有多处居所的情况,能否一律作为名人故居登记、核定,一概纳入文物保护范畴?则应采取尊重历史、客观求实的做法,在广泛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扎实细致的论证和评估工作,准确掌握其真实性、代表性价值,去伪存真,区分主次,严格甄选后提出认定某处为某某故居的意见和保护措施。除一部分从文物属性(包括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考量,的确史实确凿、名副其实、价值重要的名人故居之外,对其他虽与名人有一定关联、但又不宜冠以名人故居的历史建筑(如传统民居、老宅院等),则应延续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同时挂牌明示,落实保护责任与义务,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文章来源:中国文物报 2012年3月23日 第2017期 第1版 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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