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的价值类型浅探
随着我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快速发展,业界对文化遗产价值的挖掘、认知和诠释日益深化。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价值问题是保护的关键性问题——它直接决定了保护的对象——哪些才是为我们及后代传达历史的保护对象,即真正的价值载体。即使是一个简单的保护决策,亦涉及到多方面的价值探讨,譬如一座历史建筑的历史价值,其建造和装饰的美学艺术价值,以及在使用方面的经济价值等等。因此,完整而明确的价值认知,在遗产保护研究与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决定性意义;而明确的价值认知,离不开对于价值类型的研究。在遗产保护这个并不十分古老的学科中,对于价值的类型内容研究一直贯穿于整个保护史当中,并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的观念变化而变化。基于此,笔者选取上世纪各个时间段在价值类型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几种研究与观点,进行简单讨论并比较,以期对中国当代的价值认知及保护实践有所裨益。
20世纪早期:阿洛伊斯格尔(Alois Riegl)的价值类型学
奥地利教授阿洛伊斯格尔(Alois Riegl,1858-1905)是维也纳历史研究学会的成员之一,早期在维也纳大学研究艺术史,是艺术史学科最有影响力的学者之一以及形式主义研究的奠基人;后期转向古迹保存研究,对于保护对象、遗产价值类型都有深入的探讨。在他1902年发表的《纪念物的当代崇拜:特性与渊源》一文中,认为文化遗产具有五类价值,即年代价值、历史价值、纪念性价值、使用价值以及创造的新价值。在前三种看似相近的价值类型中,年代价值指纪念物本身的历史性,而历史价值是指在纪念物存在的时间段中与其有关联的人类活动所代表的发展变化,纪念性价值则是针对如何将纪念物保存延续至后代的可持续性价值而论的。在这些价值中,他认为历史价值具有优先性,任何一个人类活动或事件都有可能成为历史价值的阐述,其次重要的是艺术价值;原则上来说,任何一个艺术纪念物都是历史的,而任何的历史纪念物一般也都具有艺术价值;但历史价值是客观的,而艺术价值较为主观,由此从纪念物本身的物质性衍生到关注现代需求的满足,产生了对使用价值的关注。针对纪念物的保护所有的矛盾其实也是使用价值与纪念性价值、年代价值之间的矛盾——前者关注当代的利用或以完美的姿态便于当代的使用,而后者要求不干预而保留自然状态,以达到延续和年代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阿洛伊斯格尔的复杂价值分类一方面与自身艺术史的研究经历密不可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当时保护界各执一词、众说纷纭的状况:阿洛伊斯格尔所认为的使用价值与年代价值之间的矛盾,与勒杜克与拉斯金相悖的保护观点有一定对照性,而他所强调的历史价值,又与波依多、乔瓦诺尼等“尊重历史所带来的建筑物现状”有所呼应。这种理论上的不确定性也是人们在遗产价值认知上不断研究的见证。
20世纪中期:《雅典宪章》与《威尼斯宪章》
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CIAM)第4次会议通过了以乔瓦诺尼的理论为基础而形成的《雅典宪章》。该宪章首次提出了历史古迹保护的框架和原则建议,在最后做出的七项决议中,其中之一是关于文化遗产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同时在第三章中亦有关于“加强对历史古迹的审美保护”方面的内容。由此看出,《雅典宪章》中从遗产的历史价值和特征出发,关注美学和艺术价值的完整性。继而,1964年5月31日在意大利威尼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领导下的国际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工作者协会(ICOMOS)会议通过的《威尼斯宪章》,被认为是《雅典宪章》的阐述、修正和发展。作为国际保护界公认的文化遗产保护准则,《威尼斯宪章》虽没有明确提出价值的分类,但从定义第三项“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既要当作历史见证物,也要当作艺术作品来保护。”以及保护第五、七,修复等项中不难看出,这里最关注的遗产价值即是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同时也涉及了遗产的科学价值。
历史、艺术、科学三大价值这种分类方法,在《威尼斯宪章》之后得以明确、继承和发展,并得到了广泛认同,2000年中国制定的《遗产保护准则》也沿用了这一分类至今;这一方面说明了这种分类的简洁、概括与完整,同时也反映出《威尼斯宪章》在遗产保护实践上的重要指导地位。
20世纪后期:巴拉宪章与莱普(William D.Lipe)的认知
进入20世纪后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对文化多样性的逐步重视,一部从欧洲中心出发的《威尼斯宪章》很难满足日趋纷繁多样的保护实践,各国纷纷立足于自身的文化特色、历史传承与价值趋向,制定适应于本国的地方性保护文件。这其中得到广泛关注的就有澳大利亚的《巴拉宪章》。1978年澳大利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威尼斯宪章》的基础上,根据澳大利亚的国情于巴拉制订出《保护具有文化意义地方的宪章》,后简称《巴拉宪章》,并分别在1981年和1988年通过了修正案。这部宪章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性与实践上的可操作性。除却其他新概念不论,该宪章对于遗产价值的认知如下:“文化意义(cultural significance,宪章中说明与文化遗产价值同义)指的是对过去、现在和将来世代的人具有美学、历史、科学、社会或者精神方面的价值。文化意义体现于地点自身,以及它的构件、环境、用途、联系、内涵、记录以及相关地点和相关实物之中。对不同个体或群体而言,地点可能有不同的价值。”这里,遗产价值的类型除了历史、艺术、科学外,增添了社会一项,内容涵盖精神的、政治的、民族的、教育的等其他文化价值。这一增添折射出社会变革与意识形态发展给遗产界带来的影响——在大环境大背景下,任何一门学科都不能独善其身,尤其是遗产保护这样与社会、与人的行为息息相关的领域,人们日益认识到遗产社会性的重要,对社会价值的明晰随之成为保护实践之前不可或缺的步骤。
与此同时,在理论界,人们对遗产价值的认知也在关注社会背景的前提下向多样化方向发展。考古遗产学者莱普1984年发表的《文化资源的价值与意义》体现了这一趋势。在基本载体、价值背景、价值类型、社会组织和最终保护这五个相关的围绕价值展开的关系图中,价值被分为经济、艺术、联想/象征以及信息四大类,这其中最重要的仍然是由历史衍生出的联想/象征价值,遗产作为物质的联系手段,通过象征和有根据的联想而使人们获得对于历史的了解,是人们保存遗产最重要的目的。除此之外,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经济、信息价值也占据了价值的重要部分,这是社会发展并将文化资源作为人类环境中可利用的重要资源之一的反应。与价值类型紧密联系的上下两个层级价值背景也与社会组织与经济发展、政府组织、社会、教育等有关。从此,价值分类中经济价值、社会价值越来越多的被单独出来,成为与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并列的类型。
21世纪后的发展
进入21世纪后,人们对遗产价值的认知更加完善,一方面伴随着文化景观、文化线路、运河遗产等新类型遗产的出现与兴起,通过对物质与非物质、遗产环境、遗产地精神等概念的进一步讨论与理解,使得对于诸如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等的传统价值理解更为全面;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导向,价值类型中的经济性、使用性、社会性的重要性不断凸显。
兰德尔·梅森(Randall Mason)在盖蒂保护中心出版的《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一书中将文化遗产的价值分为两大类,如下表所示:
将经济价值与其他文化价值分开并置为两大类,这种对于价值类型的认知也得到了保护界著名学者菲尔顿(Bernard Feilden)和尤嘎·尤基莱托(Jukka Jokilehto)的支持:
上述两种方法虽然在社会相关价值的分类有所差异,前者将其和文化合并为社会文化价值,而后者将其与经济合并成为社会经济价值,但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这两大类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英国遗产组织在2007年所做的《英国世界遗产地现状成本与效益》报告中,采用了与上述价值分类本质相类似的方法,结合其参考的瑞德公司对艺术品收益的理解框架,将遗产价值分为内在价值以及工具性价值。前者包含美学、精神、历史、象征、社区/个人可识别性、真实性价值;后者包含经济-旅游,商业及相关产业,可能发生的教育行业的改变及可能带来的社会改变等。这两种价值都属于可利用的价值范畴,结合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影响着遗产地各方面的收益。报告中还分析了价值与收益的具体关系。
基于此,将遗产价值分为两大类的这种类型方法其出现与广泛流行,与文化重要性的提高、对文化多样性的关注以及文化资源在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受到关注的地位息息相关,同时也反映了遗产学科自身的不断发展,对于价值的认知不断完善,对于作为价值载体的保护对象的不断明确,通过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以及在通过实践对理论的反思等等。
小结
价值的本源在于人,纵观20世纪初至今的文化遗产价值类型变化,其实是随着社会发展变革所带来的人类历史观、价值观发展变化的体现。这种价值观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因素,有客观的事件,也有主观的意识:比如《威尼斯宪章》之类的权威文件,社会变革和社会运动带来的争论,针对保护实践策略方法的反思等等,而这种价值观又深刻的影响着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我国拥有着数量庞大、类型丰富的文化遗产,如何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寻求并确立恰当的、适合自身的保护价值观,需要不断探讨与进一步实践。
载中国文物报2012年3月23日6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