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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报:重庆市近年来考古发掘品移交实践
发布人:  2017-10-23

考古发掘品移交指考古发掘机构向文物收藏单位移交考古发掘所得实物资料。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大量考古发掘品收藏于考古发掘机构,尚未指定保管单位或尚未移交国有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此谓移交工作之“困境”。

尽管鲜有专文分析考古发掘品的移交工作,但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修订和博物馆藏品征集两方面的相关研究之中仍能找到部分关于移交问题的讨论,并将改变移交困境的寄希望于修订相关法律条文和完善机构设置。

近年来,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原重庆市文物考古所,以下或简称考古所)在基本建立起考古资料的科学管理模式的基础之上,逐步开展考古发掘品的移交工作。从2011年起至2014年,四个年度共计完成40个文物点超过两千件套考古发掘品的移交工作,向省级博物馆、基层文物保护机构(各区县博物馆/文管所)等13家单位移交了考古发掘品。重庆市的移交实践正可为考古发掘品移交的讨论提供实例,以下从移交流程、移交内容、移交分配和移交周期等四个方面略作分析。

一、移交流程

移交工作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参考《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大致分为四步:1、由考古所完成前期资料的整理工作,并编写移交方案;2、由考古所去文向市文物局作关于移交工作的请示;3、市文物局就请示做出批复,并抄送相关接收单位,4、考古所与相关接收单位在文物局监督之下完成现场移交工作。

考古发掘品的移交工作主要涉及三方,即考古发掘机构,接收单位,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过去关于移交的讨论,主要聚焦在作为发掘单位的考古机构和作为收藏单位的博物馆之间的矛盾,忽略文物行政部门在移交工作中所扮演的角色。实际上,文物行政部门的参与是移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也是移交合法性的重要体现。

二、移交内容

根据《考古发掘品移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掘机构编制的移交方案应该包括与出土文物相关的照片、绘图和文字资料及对考古发掘品的分配意见两部分。而在具体移交之时,发掘机构不仅向接收单位移交考古发掘品,同时移交相关原始资料副本。因此,考古发掘品的移交内容应包括实物和原始资料,而资料整理工作的完成则是开展移交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在重庆市近年来的移交实践中,涉及到的文物点均为资料整理已经完成,已有报告或简报发表的考古项目,保证了移交后的文物出现在博物馆陈列时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须知在目前的博物馆陈列展出的考出发掘品之中,尚有大量属资料未整理完成,未见正式资料发表,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有学者将考古发掘出土实物与考古报告的关系比作“经”与“注、疏”,有注与疏,方能更好的解读经。

三、移交分配

关于考古发掘品的移交,有“陶片随便挑,精品断难交”的戏言,形象的反映出在考古发掘品移交之中关于分配的争议。在重庆市近年来的移交实践中,近七成的考古发掘品分配给发掘所在地的基层文物保护机构(区县博物馆或文管所),作为发掘机构的市文化遗产研究院留作研究标本数量占移交总数的两成,另外一成分配给省级博物馆。保留少量文物作为科研标本是考古发掘机构享有的合法权利,也是开展科研工作的必要保障。将考古发掘品的大部分分配给发掘所在地的基层文物保护机构是近年来重庆市移交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过去关于移交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于省一级的博物馆和考古发掘机构之间,并指出考古发掘机构从博物馆分离是造成移交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实际上,考古机构的独立与大范围基本建设考古的开展不无关系,其结果也直接促进我国考古事业的高速发展。而今,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逐步繁荣与发展,掀起了兴建基层博物馆的浪潮,考古发掘品作为文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而然的成为新建的基层博物馆的重要收藏对象,可以预见,在今后的移交工作中,基层文物保护机构要求收藏考古发掘品的声音会愈加强烈。

移交分配容易产生争论,不仅有量的问题,同时也有质的方面。尽管任何发掘品都有其自身的价值,但追逐精品的心里是始终存在的,也非人人都如胡适一样可以看到一本石印小字的《平妖传》和一部精刻的残本《五代史平话》具有同样的价值。由于近年来重庆市移交的考古发掘品都是未定级文物,在此仅以发掘品本身的完残情况稍作分析。在移交的超过两千件套考古发掘品中,有超过半数为残片标本,完整/已修复和可修复的比例相同,为23%。此比例很好的反映了考古发掘的实际情况,即考古发掘出土文物完整器只是少数,真正能进入博物馆展陈的精品文物更是少之又少,只有对这一客观规律有清醒的认识,才有可能破除“陶片随便挑,精品断难交”的戏言。在市文化遗产研究院留作科研标本的发掘品中,残片标本比例高达65%,很好的体现出考古机构对残片标本的重视,考古机构也更有可能发挥其优势,发掘残片标本的价值。分配给省级博物馆的发掘品中,完整/已修复所占比例相对最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成熟博物馆在扩充藏品反面已经不再一味追求数量的增加,而是更加注重优化藏品结构。分配给基层文物保护机构的发掘品各部分比例基本与整体比例接近,特点并不突出。

通过量和质的分析,可以看到考古发掘机构和各级博物馆在收藏考古发掘品方面的不同诉求,如何发挥各自优势,使分配更加合理化,是移交工作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四、移交周期

据笔者统计,在重庆市近年的移交实践中,从递交请示到文物局批复平均用时40天,而从文物局做出批复到完成现场移交工作平均周期为136天,最久长达370天。完成一个文物点的移交工作平均周期在6个月左右,若算上考古机构为编写移交方案的资料准备时间则周期更长。在具体的移交实践中,往往呈现出前期急迫,后期舒徐的特点。

重庆市近年来的移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如逐步建立起规范的移交流程,同时反映出一些新趋势,如基层文物保护机构收藏考古发掘品的强烈意愿,也逃脱不了一些争议,如关于移交的分配问题。但笔者认为仍有两点需要特别提出,一为移交目的,二为移交成本。

移交问题被提及往往出现在博物馆如何扩充藏品的论述中,开展移交工作最直接的后果也是各文博机构之间藏品数量的增减。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一直遵循着“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考古发掘品移交的根本目的也应该是对其更好的保护与利用,如果仅仅是各机构各单位之间单纯的藏品数量的增减,显然无法体现出移交的根本目的。理想情况下,移交之前对相关接收单位的收藏保护条件进行评估,移交之后对考古发掘品的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跟踪调查,都是衡量移交是否有效有益的必要工作。

移交成本过去往往被忽视。在整个移交流程中,前期的资料准备和移交方案的编写是最基础的工作,也是最消耗时间与精力的工作,往往是考古发掘机构急迫的完成前期工作之后,却要耗费较长的时间等待与接收单位开展现场移交工作,长此以往,考古发掘机构的移交积极性自然要大打折扣。考古发掘品的移交也需要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而这样的成本却长期被忽视,最终必然导致考古发掘机构对待移交的消极与被动。

藏诸名山,传之其人,文化遗产不仅需要更好的藏,也需要合理的用。考古发掘品移交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更好的保护与利用,换个地方深埋库房绝非移交的目的,如何让文物充分活起来,更好的发挥各文博机构的优势,合理分配依然是考古发掘品移交需要进一步探索的关键。

 

来源:中国文物报 (作者 陈锐 作者单位: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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