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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变文物原状”:生命链视野下的可移动文物修复保护
发布人:重庆考古  2021-02-02

我国的可移动文物修复和保护,近二、三十年来发展十分迅猛,理论方法、修复传承、检测分析、材料筛选、科技保护都已成体系,学术研究取得的成果蔚为大观。在修复保护方面,笔者是一个门外汉,但因长期从事考古,与修复保护工作多有接触,因此,也有一些个体性感受和肤浅的认识。以下从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谈一谈修复保护的问题。

 

一、对“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的理解

文物修复保护的本质是什么?我认为是一种通过保存、改善、复原文物原状的行为而开展的文化传承活动。我们知道,作为物质性的文物,无论怎么保护,它终有消失的一天。但作为文化性的文物,通过传承行为,我们可以使其信息和价值一代代传承下去。因此,修复保护既是通过传统修复技艺、现代科学技术保护文物的一种行为,也有通过保护过程和保护结果,来发掘、收集、研究、保存、阐释、传递文化信息的意义。因此,在具体开展文物修复保护时,尽量保留各时代的全部信息就变得十分重要了。虽然信息承载于物体上,但反过来说,如果我们仅仅保护了文物,而没有保留其上的和外在的相关信息,那这样的保护就难以称得上成功的保护。从这个角度而言,文物修复保护的根本在于保护、传递和传承文化信息。

在我们国家,无论是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还是可移动文物修复,“不改变文物原状”是唯一法定原则。在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和保护中,对文物原状的理解虽难以达成一致,但相关研究和解读较为深刻。在可移动文物修复领域,严格来说,对于“文物原状”的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笔者认为,文物原状取决于我们对文物价值的认知,价值则关系到文物修复保护发展的取向问题。按字面的理解,原状与现状不能划等号,它包括器物制成后的形状、使用时的状况和不再具有原生功能后的情况等。那么,哪种状况是我们需要保护的原状呢?这取决于这些现状承载的信息是否有价值,取决于相关信息是否会危害文物长期安全,取决于无效信息是否对有效价值造成重大干扰。在这三个基础上,可以认为,原状是器物所承载的有价值的、没有安全隐患的、不同时期信息有序叠加的总和。

图一 土耳其考古博物馆陈列的罗马女神雕像

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共识的原则相对应,“不改变文物原状”大致相当于“真实性”“完整性”原则的结合,是这两个原则内涵的中国化表达。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是在1964年文化遗产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威尼斯宪章》中正式提出的。真实性是指遗产本身的材料、工艺、设计及其环境和它所反映的历史、文化、社会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即完整的性质和未受损害的状态,可以解释为文化遗产及其特征的整体性和完好性,用以评判遗产价值与保存状况。此后,《内罗毕建议》《奈良真实性文件》《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操作指南》《西安宣言》等对真实性、完整性概念进行了发展,更加强调将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放在它所处的文化背景中考虑和评价”,强调“除实体和视觉方面的含义外,周边环境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过去和现在的人类社会和精神实践、习俗、传统的认知或活动、创造并形成了周边环境空间中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当前活跃发展的文化、社会、经济氛围。”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看,我国的“文物原状”概念,应从“原”和“状”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原”是文物的时间性表达,指文物的历时性过程及其承载的有价值的历史信息;“状”是文物的共时性空间形态,既指文物本体的结构、质地、形状,也包括外在的环境状况和人文状态。

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原状”既有共性,也有明显的差异。首先,不可移动文物由于基本功能具有较大延续性,基于原状而保存至今的现状维持更为重要,而大多数可移动文物存在从使用到观赏、研究的变化,对现状的追求并不被人们特别看重。例如,一座名人故居,在作为文物前后虽然功能有变化,但无论是居住、办公抑或参观,均必须基于安全需要、人的可进入性和活动性为前提,因此,无论采用哪种文物保护方式,该文物作为房屋的基本功能必须置于首要考量位置。又如,名人故居内的一杆枪、一支笔、一个吊钟等可移动文物,我们更强调其形状、结构和历史信息的保存,而枪能不能发射?笔是否能书写?吊钟是否能摆动?这些内在功能并不是保护修复必然追求的目标。其次,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周边环境和所处的人文背景缺少可比性。不可移动文物由于空间的固定性和知识的在地性,其环境是可视的,其关联的人文背景是可感的,虽然这些环境和背景处于动态性变迁中,但只要仔细追溯,大多数总是能复原其大体的脉络和变化谱系。而可移动文物由于移动频繁,其不断变化的空间关系更难以把握,与物主的权属关系、与事件的情境关系因物件交易、空间变动等因素显得十分复杂,故其环境和人文关联变动大,同时,这些物件空间被“博物馆化”后,其原环境更是遭致彻底丧失,“人工环境”“保护型环境”是其新环境呈现的新特点。

 

图二  井冈山革命博物馆展出的“朱德的扁担”

 

图三 莎士比亚故居

 

二、对“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的理解

正是由于以上两个原因,在我国的可移动文物保护中,科技检测、病害分析、材料研究、保护修复技术、环境控制等方面得到的重视更多,取得的进步和成果更大,但在信息提取、文化内涵、历史环境、人文背景、保护理论等方面则着力不多,正成为这一领域的短板和弱项。

面对一件可移动文物,在开展保护工作前,我们是把它当做一个物质客体?还是一个文化主体?这是决定后续工作深度乃至方向的不能绕避的话题。意大利文献性修复保护开拓者博依托说:“纪念碑是一部文献。”可移动文物何偿不是一部文献!阅读这个文本,不仅要理解其现状,还要理解其历史;不仅要把握本体,还要认识其历史环境和现实环境;不仅要研究其物质性,还要了解其文化性。怎么阅读一件可移动文物的文本?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旧石器考古中的操作链和现代产业体系中的产业链概念,将可移动文物视作一个前后叠加的内在历史信息以及外在的环境和人文信息的秩序性集合,我称之为“可移动文物生命链”。

通常来说,可移动文物的生命链包括五个生命周期:(1)生成期。即从原料变为成品,直到正式开始使用前。生成期中包括材料、设计、工艺、形制等,以及涉及的产地、工场、时代、生产者等。(2)使用期。即物体的功能性应用,这期间可能会有物体的残损、修复信息,更多的是使用信息。此外,这一时期的环境信息和人文信息也很重要,包括流通、使用者、使用情境、作用的客体、使用效果等大量关联信息。(3)湮没期。即物体被废弃、弃置或埋藏于地下、水下,在某些情况下,被埋藏也是器物的一种特殊使用,例如墓葬随葬品、祭祀物品等。(4)文物期。指物体被认定为藏品或文物,并被收藏展示或被保护性利用的时期。(5)消亡期。任何物质迟早都会消亡或转化为另一种形态,文物本体消亡后,在现代记录条件下,其信息和价值仍将会在较长时期内被研究、传承和利用。

 

图四  殷墟出土盛人头骨的青铜甗

生成期决定了文物的基本属性、形态和功能,是文物的第一“原状”。使用期往往是价值的孕育和被赋予阶段,附着重大的历史信息。湮没期是文物获得时间沉淀的重要阶段,是文物原状和现状交织的关键节点。文物期是文物价值被发现和传承的时期,是包含有原状的现状。消亡期是文物非物质性生命的延续时期,是文物实体生命的余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并不是每一件不可移动文物均具有五个生命周期,其中有的可能没有使用期,有的没有湮没期,有的在使用期和湮没期之间还存在一个或多个循环。我们之所以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命链划分为五个生命周期,是为了使文物的历史信息脱离杂乱无序的状态,揭示其规律性,发现其秩序美,呈现其真实感;是为了进一步重建与文物各阶段相关联的活动情景、空间场景和历史环境,探索可移动文物的完整性。从生命链角度考察可移动文物的原状,有助于科学、系统、完整呈现不同层次、不同时间、不同空间的原状,有助于我们评判文物附着的各类信息的不同价值,有助于我们针对性地提出更好的修复保护方案。

在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原状的保护,规定了明确受保护的本体的边界和构成,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从法律层面将本体及其环境纳入了保护对象。在技术层面,先有梁思成先生提出的“整旧如旧”保护修缮思想,后有罗泽文提出的“保存原形制、保持原结构、保持原材料、保持原工艺”四保存理论。近年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一方面呈现出多元化倾向,另一方面更加与国际通行的保护原则接轨,如提倡最小干预、可识别性、可逆性原则等等。我国可移动文物保护在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方面,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既有相近的发展历程,也吸收了“可再处理”“可识别”等理论,但在实践上仍然呈现较多的保守性和单一性。例如,修复、复原工作在可移动文物保护中的占比较高;尽管有商业修复、展览修复、考古修复之分,但“无痕迹修复”“修旧如旧”等具有早期风格式修复学派的行为始终占据主流;对保护对象的研究注重现状,而不重视原状的研究和重建;对文物历史、环境、人文等外部信息的提取、保护和展示没有获得应有的地位。

 

三、生命链视野下的可移动文物修复保护

在生命链视野下,可移动文物修复保护如何遵守和体现“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重视。

第一,深刻理解现状和原状的关系。原状是一个历史过程,而不是结果;现状是呈现在今人面前的时间切片,是包括若干原状在内的物质累积起来的空间形态。任何生命周期的原状都不可能完整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它在现状面前总是碎片化的;现状是一幅物质化的可感知的真实,具有拼合后的整体性。原状并不总是体现在现状中,但现状一定包含了文物的原状;现状也包含了除原状之外的无效的、或无意义的、或破坏真实性的若干信息。以中国传统书画为例,除了生成期书画家创作形成的画面、题跋外,在使用期,不同的收藏观赏者、鉴定者往往会在空白处、尾纸或纸绢接缝处钤印印章或行旁题,这些都属于该书画有价值的原状,共同构成了书画的时间锁链。同时,书画上的大量物理、化学、生物病害和各种无意义行为的污损也是现状的一部分,但不能构成文物的原状。明晰了上述关系后,在开展文物保护修复时,至少从理论上我们知道,不改变文物原状不等于不能改变文物的所有现状,也不意味着我们一定要改变文物的某些现状(如古书画的当代装裱裱纸、画杆、包首、扎带和非破坏性污染等)。

 

图五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藏摹贯休罗汉图

 

第二,文物的原状是有价值的历史信息的集合。但价值具有相对性,不同的参照对象价值是不一样的。文物价值的首要参照是人及其创造的文化,其次是相关信息是否有利于文物自身的保护、保存。以地下出土文物为例,该出土文物的形状、生产痕迹、纹饰、使用痕迹、缀补痕迹是人为的,都可以被认定为有价值的信息。而该文物中自然埋藏(如非墓葬埋藏,或墓葬埋藏时非人们设想造成的塌陷、浸水等)留下的信息,其中有的可以视为有价值的信息,如玉器的沁色(丰富色彩层次,更有艺术价值)、玉器和青铜器的包浆(有利于玉器保护)等应该以原状形式保留;有的则可视为无助于保护原状的信息,如青铜器的粉状锈、书画的蛀虫、玉器的土锈等;还有的介于两者之间,如器物的变形、断裂等。在开展修复保护时,应根据是否有利于文物健康、有利于呈现主体价值确定保留哪些信息。

第三,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的核心是“不改变”。《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规定“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可以包括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两方面内容。”在可移动文物保护中,由于宋以来古玩、文玩思想的惯性影响,存在恢复原状甚于保存现状的倾向。同时在恢复原状中(恢复原状语义丰富,包括复原原状、局部恢复原状、去除现状中非原状的部分等),复原原状(主要是原形状)又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例如,在瓷器修复中,事实上无论是商业修复还是展览修复,普遍强调对瓷器形状的复原,强调外表上不能看出接缝,强调画面的补全,强调外观做旧以显得一致。这种单一性的修复理念与全面保留文物有价值的信息要求之间存在诸多矛盾。意大利文献修复学派认为,古迹保护应该用一种递减的选择次序来表达:“加固一幢建筑优先于维修它,维修优先于恢复。”这一原则实际上稍做修改,也可应用于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除了强化预防性保护,清除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病害等通用做法外,对于一般残缺文物,加固(含支撑)应优先于修补,修补应优先于复原。

 

图六 美国大都会博物馆修复的大面积缺失瓷器

 

第四,发展多样化的原状恢复方式。以加固为例,除了采用化学方式使文物酥粉部分更加坚固外,在使用物理方法加固可移动文物、恢复可移动文物原状方面,值得进一步探索和推广。以残缺型可移动文物为例,应该探索多种形式的加固和恢复(恢复现状中的原状而不是过度追求复原原形状)方式。一是更加重视装置式原状恢复。可以通过制作实体或网状的内胆、内模、支架,将残缺器物的残块以物理方式贴附于相应部位,达到恢复原状外形的目的。二是让传统修复技艺在现代保护理念下散发新光彩。例如,传统的书画装裱工艺,完全可以在支撑加固理念下,将书画残损而不能完全连接的部分保护固定在相应的位置,而不必通过挖补新纸张并补绘图案去补全空白。又如传统锔瓷工艺由于钻孔会影响器物的原真性,但如果能利用现代科技将锔钉改造为吸附或粘连式,必能使这项古老的技艺焕发新生命。三是进一步发展现代修补工艺。怎么既考虑文物加固的需要,又兼固可识别性的要求,还能平衡文物的艺术性与观赏性?国内外都有一些探索和实践。意大利艺术修复学者切萨雷·布兰迪在壁画修复中主张“使残缺部分成为绘画的背景,而不是相反”。他创新提出了“影线法”修复壁画的方法,即用间隔的线条减弱补全处的明暗关系,以体现可识别与整体的关系。影线法不但适用于小块残缺壁画补全,结合中国绘画的传统特性,进一步发展相关理念,也可以推广到传统彩绘漆器、书画、彩瓷等的修复保护中。

 

图七 中国传统锔瓷法修复工艺

 

图八  影线法在壁画保护中的应用示意

 

第五,注意甄别主要价值。既然文物原状是一个过程,也是多重生命周期叠加的,在具体实践中,会面临不同时期原状互相干扰、影响、覆盖等问题,当我们去除病害、开展修复保护或为展示而需要揭示某些重要信息时,经常面临选择保留什么原状的矛盾。

我们在做这种选择时的依据是什么?笔者认为,这中间有三种情况:

(1)注意处理文物价值及其载体的关系。例如,民国冯玉祥手书诗词花瓶,其价值主要体现在冯玉祥手书的书法和内容上,瓷瓶作为价值的载体,其口、颈部的残缺不影响该文物的主体价值,故其修缮保护时,瓷瓶形状的原状恢复并不必要,也无依据。

(2)注意事件性信息的保护。在文物的生命周期中,重大历史事件、特殊事件留下的信息,应作为保护的重点。例如,在古代部分地区有毁器葬俗,被毁坏的器物就不应该复原为生成期或使用期的原状,而应整体提取保护其毁器埋藏时的原状。此外,如古代燔燎祭祀器物留下的痕迹、随葬品中供灵魂出入专门敲击出的器物孔洞等,都是保护的重点原状。

(3)根据文物的价值场域判定主次。文物的价值既有内在的,也有外在的,其中外在的价值取决于人的认知、需求和价值获取能力,内在的价值也需要人去发现,因而不同的人/人群对文物价值的认识是有一定区别的,这就决定了价值的主观性。当客体的物被置于不同的场景、不同的时间中,以及不同的人群面前时,会生成不同的价值场域。当我们对其开展修复保护时,该件文物现实所处场域或将要被置于的场域便是我们确定其主体价值的依据。例如,某些具有象征性、纪念碑性的文物,当它仍处于纪念性的场域时,修复保护更注重考量文化价值,以恢复其应有的尊严,保护其艺术真实;当它被博物馆作为藏品后,修复保护则更注重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以尽可能多地保留历史信息。

 

图九 民国冯玉祥手书诗词瓷瓶

 

第六,注重为未来而保护现在。在藏品的生命链中,文物期是生命的老年,消亡期是生命的回响,必须以前瞻性视野指导修复保护工作。一方面要强化预防性保护理念,科学评估潜在风险,及时采取调控干预措施,抑制各种环境因素对藏品的危害作用,使文物尽可能地“延年益寿”。另一方面要正确认识文物劣化、消失是不可逆的,但可以采取积极的信息记录、信息保护措施,使文物的非物质生命长留世间。从这个意义上说,除了常规的文字记录、影像记录、绘图记录外,还应发展三维数字重建、虚拟修复、备份复制等。以备份复制为例,在风化较厉害的摩崖碑刻等田野文物中,现在大家不太赞同在原碑上复原或加深文字、纹饰,而倾向于将历史信息复制在新碑刻中,并将新碑刻置放于原碑刻旁,供人们观摩。这一备份思想,虽然早已在可移动文物中得到广泛应用,但过去主要强调其在展览中的作用。笔者认为,应该赋予文物复制新内涵,即复制也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复制品是将要消失的历史信息的备份载体(虽然可能只有部分信息能被备份),是非物质信息的可视化表达,具有供未来的人们参考、研究、纪念的功用。

 

四、结语

文物并不是已经死亡的物体,它存在不同的生命周期。文物原状是因应文物生命的动态原状,必须放在历史中认知、情景中把握。文物既是人类活动的客体,也是参与人类文化的行动者。原状是文物价值的载体,价值在与人类的互动中生成。文物价值因原状的阶段性、人类文化的多样性而具有相对性。基于生命链视野下的原状保护,须置于可移动文物价值场域保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从“两性”出发建立可移动文物保护策略的优先顺序,并进一步探索多样化的保护修复形式,丰富可识别性、可逆性、可再处理原则下的保护理论与保护方法。

增强可移动保护修复的包容性,除了专业工作者要进一步发展修复保护理论外,相关的文博工作者、博物馆观众、社会收藏者以及行业管理部门都要共同改进可移动文物鉴赏意识,理解文物原状,欣赏文物原状,为修复保护工作者提供更多探索空间。

本文为 《韦编不绝: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编制理论与实践》代序

参考文献:

1.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美国盖蒂保护所、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2015年修订)》北京:文物出版社,2015年。

2.王景慧:《“真实性”和“原真性”》,《城市规划》2009 年第11 期。

3.吴铮争:《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在中国的适用性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 年。

4.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年。

5.切萨雷·布兰迪:《修复理论》,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6年。

6.罗哲文:《罗哲文历史文化名城与古建筑保护文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

文稿:白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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