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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可移动文物修复中依据补全状况进行分类的体系
发布人:  2024-02-20

随着大众对文化遗产关注热情的逐步提高,以及对文物修复行业认知的加深,文物修复作为文物保护的重要实施内容,其基本原则、材料工具、追求效果都一一被大众所熟知。文物修复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简而化之的一句“修旧如旧”可以概括的了,越来越多的业余爱好者更多地从自身的美学、历史学等背景知识出发,将文物修复进行了主观的分门别类。实际从业者们也从中汲取了一些表达用词,但其中的许多分类并不是从文物修复从业者的角度进行划分,其中难免存在一些概念上的模糊性混淆。基于以上情况,本文拟从文物修复的基准点出发,划分出一种可供界定参考的分档分类,以便于多方在实施过程中可以在统一概念下进行细节追求,从而增强文物修复的针对性和效果实现。

 

一、从“修旧如旧”到三类修复

(一)修旧如旧

“修旧如旧”是一个很有中国特色的说法。1935年,梁思成撰写的《曲阜孔庙之建筑及其修葺计划》是“整旧如旧”思想的源头。其核心并不在于修缮和整理,而是要尽可能地保存或恢复原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整旧如旧”的原则虽然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并以“修旧如旧”的形态广为人知,但这一原则并不存在于任何的官方文件或是法律条文中,同时也没有一个严格的操作定义。

 

图1 【梁思成】曲阜孔庙之建筑及其修葺计划

 

究其原因则是“修旧如旧”中两个“旧”字的中文理解:其中仅就“旧”字的字面意思所指代的时间线索来看,至少存在3个层面:一是初成之时的“旧”;二是某一历史时期的“旧”;三是现存状态的“旧”。所谓"修...如...",究竟要以哪一个时间节点作为操作的标准?目前仍存在很大的争议。虽然对于“修旧如旧”的概念至今仍没有统一的说法,但不影响其成为目前最为大众所接受的且朗朗上口的原则表述。

(二)三类修复:即研究修复、展览修复、商业修复。

1. 研究修复:目的是为考古学研究提供实物资料,因此也称作考古修复。常见做法就是把文物表面的污垢、泥土清理干净后,将断裂部分连接起来,粘接成型,缺失的部位用石膏补配完整。此类以碎片连贯成型为重点,石膏补配则利于对发掘出土的碎片进行快速具象化,便于比对研究,因此缺失部位配补完整后无须上色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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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双槐树遗址出土修复的部分陶器(华夏博物之旅·双槐树遗址的探寻与发现,2021年11月03日 | 人民网-《人民日报》)

 

2. 展览修复:多是为满足博物馆和展览馆的展示需要。因大众在观赏过程中,更容易对完整、协调的器物产生认同感和美学感受。所以针对破残的文物,在恢复其原有完整面貌的基础上,还对修复后纹饰、色泽的统一性有一定的要求。修复完成的器物尽管与再补配区域仍有区别,但在整体风貌上属于完整一致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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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清 粉彩单柄杯 保定市博物馆

 

3. 商业修复:目的是将残破的文物,复原到可以当作完好商品交易的效果。这种修复不仅要做到将破损部位恢复成原有的形状和颜色,还要精心地进行技术处理,使该器物的色彩、纹饰、质感都呈现出极佳的视觉统一性。

 

图4 商业修复前后对比

 

(三)“修旧如旧”与三类修复

由以上内容可知,“修旧如旧”是出于最为朴素的保护追求,特别强调文物本身的真实性,是大众对于文物修复最基本的认知。但大众所知的“三类修复”则是囿于不同的需求——即考古对比、美观展览、商业价值,各自具备成型的细节体系,相互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关联性或处于并列关系,也不是同一个学科体系下的分科分类。就整个文物修复行业而言,对“修复工作”范围性质的划分,不排除业内自我划定之嫌,整个行业的系统性还缺乏更加广泛的认知统一。

 

二、由修复的基准点到由补全区分的五个档次

(一)修复的基准点

保护与修复虽然经常一并出现,但明显有各自的侧重:保护主要目的是使材质的长久留存,修复则是有关结构完整的施作。因此,修复的基准点则以是否可以做到结构对称完成为依据。由于大多数文物,在其制作之初,大多利用了对称性这一特点。这种方式不仅加快了彼时的制作效率,也给我们后续复原文物残损部位提供了基本依据。因此对称性也是针对文物缺失补全依据中最为朴素、最为直接的一种基本认识。基于残破器物补全完型的对称性特性,补全残破器物的必要程度,我们可以可依据文物缺失或残留情况的对称性程度划分五个档次的系统分类。

(二)修复的五个档次

第一类:小缺损。即缺失造型占原完整器型的30%以下,关键主体部位(可自对称依据部位)不缺失,且缺失的造型、纹饰有据可查或可依照对称原则对照。可修复至近似完美修复观感,达到整体造型完形、纹饰满工、色彩质感近似无差别的效果。

第二类:小缺纹。即缺失造型占原完整器型的30%以下,关键主体部位(可自对称依据部位)不缺失,但缺失的纹饰无依据可查或无对称关系。此类修复不注重纹饰的完美复原,可达到整体造型完形、底色色彩质感近似略有差别的效果,纹饰不能满工复原。

第三类:大缺损。即关键部位(可自对称依据部位)缺失不超过50%,缺失的纹饰无依据可查或无对称关系。修复注重整体结构的完整,可达到整体造型完形、底色色彩质感有明显差别的效果。

第四类:大残片。即关键部位(可自对称依据部位)缺失超过50%,缺失的纹饰无依据可查或无对称关系。修复仅作为保证结构稳定成型,达到整体造型完形的效果即可,对纹样、色彩质感不作一致性要求。

第五类:小残片。即缺失造型占原完整器型的70%以上,关键主体部位(可自对称依据部位)缺失,缺失的纹饰无依据可查或无对称关系,修复难以达到整体造型完形的效果,此类情况,一般不做大面积补全的修复干预。除非对于重要或稀有的残片,处于结构稳定和比对序列中的重要位置,方可采用大面积补全的修复干预。

(三)五个档次的补充

1. 所有“小缺损、小缺纹、大缺损、大残片”的界定,皆以可拼接碴口的碎片具备连贯关系的最大整体评判,仅存最小单片(留存仅剩口沿、器底或小于30%)或相互之间没有任何连贯关系的散片,皆纳入“小残片”序列;如无可参考同类同型依据的独特存在,则属于“修复五档次”之外,不做补全要求。

2. 变形、粉化、开裂、错位,皆不是分类的依据要素。

3. 本分类不考虑之前修复经历留下的错误结构关系,仅以目前存在的状况进行区分。

4. 对于缺乏足够依据,却仍需要完善完型的,不在“修复五档次”讨论之列。

 

三、结语

本文所建立的“补全五档次”分类体系,并非强行要求必须因此执行达到对应的修复结果,只是确定划分可修复文物所能完成的补全操作档次的天花板,可以向下兼容,但不能向上跨越,换句话说就是针对一件确定了补全档次的残破器物,在其可修复的操作范围内,对于修复的追求可以降低要求,但不能强行提高要求,跨档次修复,除非是极具特殊要求的存在,但这一类情况不在本文建立的系统讨论之内。

以上就是本人对于可移动文物拟开展修复保护前,基于施作效果预设的简易分类评判体系,在实际应用中或许还存在以偏概全的情况,具体问题仍需具体分析,仅以此文抛砖引玉,达到促进讨论聚焦的目的。

图文: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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