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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第二讲)│刘杰:木结构建筑遗产的保护与修复——从西方建筑遗产修复理论到东方木构建筑保护理论的探索
发布人:  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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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木构建筑遗产及其修复原则

上海交通大学刘杰教授首先以欧洲为例,详细列举了北欧、中欧、南欧、东欧、西欧各地区的木构建筑用材,同时辅以铁钉、铰链、锻铁拉杆等金属连接件的图示揭示了西方木构建筑的丰富遗存及其悠久历史。他将西方木构建筑按结构分为四大类:以垂直框架为核心的木板教堂、在木框架中加入斜向穿插构件形成的框架墙承重建筑、水平叠加原木的井干式木屋、融合东正教设计传统与地方建筑元素的斯拉夫式木教堂等。针对这些木构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欧洲自18世纪以来陆续出现了各种观点的修复流派,为20世纪60年代诞生的《威尼斯宪章》奠定了理论与实践的基础。《威尼斯宪章》——这一重要文献总结了欧洲诸多文物保护理论家、建筑师与修复师的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经验,诸如勒杜克的风格统一思想、拉斯金的最小干预保护理念、布兰迪的可逆性修复理念、以及卡米洛波依多的可识别性与补充修复原则,吸纳了乔瓦诺尼基于科学研究的修复方法等。这些思想共同奠定了宪章的核心原则,如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最小干预原则、可逆性原则、可识别性原则、材料一致性原则、功能延续性原则等,使其成为全球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理论基石。

二、中国木构建筑遗产的保护与修复

在讲座的第二部分,刘杰教授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来的木构建筑遗产保护与修复历程。结合大量的保护与修复实例,他认为中国木构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和修复实践发轫于20世纪初期,以清政府1909年颁布的第一个文物保护专章《保护古迹推广办法》为标志。20世纪30年代至90年代则进入了漫长的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技术的探索阶段,并随着研究的深入,保护修复理念不断进步完善,初期是通过立法、组建专门学术团体并推行“恢复原状”的修复理念,中期在“恢复原状”或“保存现状”修复原则中不断研究摸索,后期是沿用至今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修复原则主导。21世纪初至今,是我国木构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与修复实践初步成型阶段,以2000年《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出台为标志,并随着《北京文件》发布逐步固化,明确规定保护修缮中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强调真实性、完整性与最小干预原则。同时提到中国木构建筑的传统保护手段有整体搬迁、落架大修、恢复性重建与局部整修等内容,不同历史背景下会采取不同保护手段,尤其以近年北京中轴线申遗项目中的永定门复原为例,是一次源于中华传统营造文化的保护理论与源于欧洲的《威尼斯宪章》的“正面博弈”。为了满足北京中轴线的完整性原则,依据1937年北平市文物整理委员会的永定门城楼实测图、1957年拆除时绘制的建筑结构图,故宫博物院等机构提供的永定门建成以来的文字和图片资料,以及考古发掘找到的准确基址,完成了永定门的重建。

三、胡雪岩故居复原到巴黎圣母院的修复

接下来,刘杰教授以古希腊“忒修斯之船”哲学命题引出木构建筑遗产修复的“真实性”讨论,并以20世纪90年代胡雪岩故居复原和巴黎圣母院的修复个案,来看东西方文化遗产修复原则、技术应用的对比与关联。又以应县木塔修复方案悬而未决为例,认为我国当下关于早期木构建筑的保护与修复理论构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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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刘杰教授认为,经过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结合发展,中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已走出了将西方舶来理论奉为圭臬的窘境,逐步发展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木构保护理论,但依然有必要根据不同文化遗产类型、不同文化背景等,对真实性、完整性、最小干预以及对遗产价值的综合评估等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继续充分讨论与研究。通过巴黎圣母院的修复案例,他提倡HBIM在木构建筑遗产保护与修复领域的全面应用,利用数字技术保存历史数据的同时助力木构建筑历史、技术与工艺的深度研究,探索保存与修复的最佳方案,同时也成为木构建筑遗产展示其各个历史时期原始面貌的最佳途径。
 

(本文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刘杰教授2025年1月16日在“重庆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学术交流会专家讲坛”上的发言资料整理而成,文章经主讲人刘杰教授审定)整理:刘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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