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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文物管理 维护公众文化权益
发布人:重庆考古网  2012-07-24

  记者:近日,国家文物局及有关部门连续出台相关文件,包括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以及中国文物学会、中国博物馆协会新修订的《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另据了解,国家文物局还正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开展文物旧货市场的管理工作。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和工作的开展,背景是什么?

  宋新潮:近年来,我国民间文物收藏活动日趋活跃,参与文物收藏的人数逐年攀升,大量社会资金和机构也随之涌入,文物市场出现空前“繁荣”的景象。为适应新形势需要,社会文物管理工作需要不断努力完善相关法规体系、改进服务方法,探索新的工作模式。
   
  目前,社会文物管理存在几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个别拍卖企业曲解、滥用《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例外免责条款,“知假拍假”,影响和制约了文物拍卖市场的长远发展。二是少数文物鉴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虚假鉴定,影响恶劣。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包括从业准入制度在内的文物鉴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社会文物鉴定活动一直处于缺乏监管的状态,由于从事文物鉴定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牟利随意开具鉴定证书、误导收藏者的事件屡屡发生。三是一些电视节目为追求收视率,对社会大众的文物收藏缺乏应有的正确价值观引导,片面强调文物的经济价值,甚至从事文物现场交易,直接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或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四是夹杂大量文物经营活动的古玩旧货市场未得到有效监管。近年来,各地不断出现古玩城、古董店、艺术品市场、收藏市场、艺术品博览会等古玩旧货市场,其中夹带文物经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较大规模的古玩旧货市场已超过240家,这些市场既未依法取得文物经营许可,其经营文物的活动也缺乏审批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管,有些场所以旧货、古玩等名义公开销售文物,有的甚至公然标榜所售物品为出土文物,不但扰乱了经营秩序,更为盗窃、盗掘、走私文物提供了销赃渠道。
   
  2010年以来,“金缕玉衣”“汉代玉凳”“壶王”等虚假鉴定事件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反响和公众质疑,表明加强文物鉴定管理,规范文物市场监管,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文物收藏观念已是迫在眉睫,更表明了社会文物管理工作不仅涉及公众文化权益,也涉及社会诚信和政府管理部门公信力。
   
  记者:针对您所提到的这些问题,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将有哪些对策予以解决?
   
  宋新潮: 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倡导文物收藏的正确理念,宣传蕴含文物之中的宝贵精神财富,是文化文物及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针对上述问题,近期我们将集中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针对当前文物拍卖中存在的知假拍假、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国家文物局将采取切实措施,对文物拍卖经营资质查验、严格确定不得上拍文物、强化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健全标的审核制度、严格标的报审管理、规范拍卖图录管理、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等方面工作进行明确规范。
   
  二是联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加强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工作,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文物收藏观念,努力发掘和传播文物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
   
  三是针对在文博职业道德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加强文物、博物馆工作者行业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促进文博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思想道德基础,规范职业道德行为。
   
  四是积极探索文物旧货市场管理模式。针对一些文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缺乏监管等问题,国家文物局将积极会商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提出具体措施,逐步达到规范引导文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促进文物旧货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记者:对大部分公众而言,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是一个较为陌生的词汇。《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可否展开加以介绍?
   
  宋新潮: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既是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又是法律赋予文物行政部门的一项执法职能。加强标的审核工作,对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规范文物流通秩序,满足人民群众收藏鉴赏需要,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和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是开展标的审核工作的前提,因此《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首先要求各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开展对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经营资质的查验,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拍卖经营等违法活动的企业进行严肃查处。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申强调了八类不得上拍的标的:一是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二是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三是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四是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五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六是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七是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文物;八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此外,该《意见》还就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和拍卖企业图录印制、标的报审工作等作出了新规定。今后,企业上报的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对标的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同时,企业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也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国家文物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暂停直至撤销其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记者:对于规范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话题,媒体给予了很高关注。您能否具体介绍一下两部局联合出台这一文件的背景,以及文件涵盖的主要内容?
   
  宋新潮: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文化遗产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有关文物鉴赏鉴定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也日益增多。这些文物鉴赏类节目侧重于讲解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在介绍文物收藏背景时也注重宣传相关文物法律法规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正面导向作用十分明显。许多文物鉴定类节目形式轻松活泼,切合观众的观赏需求,为弘扬传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提高观众的文物鉴赏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也有个别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过分关注文物经济价值,宣扬错误投资收藏理念,宣传导向上存在着过度娱乐化的问题,偏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向。更有甚者,节目中上镜文物涉嫌违法,节目形式也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中存在的问题,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给予了高度重视,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两部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并将共同开展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的规范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对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文物鉴定类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节目的制作播出,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节目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包括开展模拟交易、广告推销等文物商业经营活动。同时,我们也号召各文物收藏单位要充分发挥馆藏文物资源优势,积极参与配合电视台的节目制作,相关文物收藏机构要在文物选择、评估、文物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等方面向节目制作方提供积极帮助。(中国文物报 记者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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