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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重庆考古网  2012-09-25
渝府发〔2012104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全国文物工作会议及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具有重庆地域特色和历史底蕴的文化遗产,推动重庆文物博物馆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文物政发〔2011〕12号)、《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渝委发〔2009〕1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保护利用、传承发展作为文物工作的主题,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建设具有重庆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体系。到2017年,实施大足石刻、革命遗址、抗战遗址、大遗址和古建筑、三峡后续文物保护五大工程,国家级、市级、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达到60个、500个、2000个,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达标率100%,各区县(自治县)文物管理所达标率100%;建设历史、革命、工业、自然和科技、抗战五大博物馆群,全市80%的区县(自治县)有博物馆;形成“一圈”(主城)、“两片”(大足石刻、合川钓鱼城)、“两线”(长江三峡库区、渝东南地区)文物保护工作格局,各类文物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充分彰显,文物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率明显提升,建成西部文物博物高地。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巩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抓紧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市和区县(自治县)分别核定公布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开展工业遗产、二十世纪遗产、文化线路、文化景观、乡土建筑等新型文化遗产专项调查,并纳入文物范围加以保护;开展全市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摸清可移动文物“家底”。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市文物和规划部门编制完成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特别是世界文化遗产和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并严格落实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作为项目审批依据;各区县(自治县)依法编制本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推进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备案工作,完成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建设;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保护,各区县(自治县)严格按照批准的保护利用规划推进各项工作,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的行为,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
       文物部门要抓紧编制全市地下文物保护规划,划定地下文物保护控制地带,报市政府批准公布,为经济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服务。各建设单位要主动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对项目所在地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发掘,将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预算。发展改革、国土、城建、规划、交通、园林及各类园区主管部门在大型建设工程和涉及地下文物保护控制地带、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工程项目立项、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审批时,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立项、审批依据。
      (三)推进文物保护重点工程建设。
       实施大足石刻文物保护工程,重点是宝顶山千手观音、卧佛等保护工程,开展建设世界文化遗产监测体系试点,建成大足石刻博物馆、大足石刻文物保护中心。实施革命遗址保护工程,重点是进入国家规划的湘鄂赣渝陕革命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的项目。开展革命遗址抢救维修,推进歌乐山烈士陵园遗址区域封闭式管理。实施抗战遗址保护工程,重点是进入国家规划的涉台文物保护规划中的抗战遗址保护项目,打造15个抗战遗址风貌片区。实施大遗址和古建筑保护工程,重点编制《宋元古战场遗址群总体保护规划》,开展合川钓鱼城、渝中区南宋衙署、奉节大白帝城等遗址考古发掘和保护修缮,建设考古遗址公园;开展一批重要代表性古建筑、会馆、寺观教堂的抢救维修和环境整治。实施三峡后续工作文物保护工程。开展地面文物、消落区地下文物保护;实施大遗址、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加强库区文物库房建设及文物征集、修复、保护工作。实施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程,推动涪陵白鹤梁水下题刻、合川钓鱼城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四)加强博物馆建设。
       实施五大博物馆群建设工程,即:以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为龙头,建设体现巴渝文化、长江三峡文化特色的历史博物馆群;以重庆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为龙头,建设体现红色文化特色的革命博物馆群;以重庆工业博物馆为龙头,建设体现工业文化特色的工业博物馆群;以重庆自然博物馆、重庆科技馆为龙头,建设体现自然和科技发展特色的自然和科技博物馆群;以规划建设的重庆中国抗战大后方历史文化博物馆为龙头,实行总、分馆结合,建设体现抗战、统战文化特色的抗战博物馆群。
       鼓励兴办各类民办博物馆,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范围和鼓励民营企业、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支持范围,推动社区、生态、数字化等新形态博物馆建设。
       加大可移动文物征集力度,重点是巴渝文物、工业文物、抗战文物、统战文物等;加强文物库房、展厅、保管装备、保存环境标准化建设;开展国有珍贵文物和重要出土文物的病害分析、健康评测和修复工作。筹建文物进出境鉴定机构,加强文物进出境管理。
      (五)加强文物科技和文物利用工作。
加强文物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建设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1个,建设金属器、纸质、石质3个市级文物保护科研基地,组建文化遗产保护、巴渝文化、抗战文物3个市级研究中心。整合利用全市高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力量,形成文物保护科研体系。
       加强文物利用。在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程序、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开展与自身性质、任务相适应,面向公众的服务类经营性活动;支持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开展与文物性质相关、社会认可的经营服务活动。积极促进文物融入重庆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一批考古遗址公园、大遗址保护片区和历史文化传统街区,将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文物本体保护好、文化内涵挖掘好、周边环境整治好、服务利用质量好、群众生活改善好。积极推动文物与旅游深度融合,组建文化旅游产业集团,策划、实施和运营一批有震憾力的文化旅游开发利用项目。做大做强红岩联线。扩大文物对外交流,每年推出、引进文物展览10场以上,提高重庆文物影响力。积极活跃社会文物市场,鼓励创办文物流通领域的微型企业,发展文物经营企业,做大民间艺术品、收藏品市场。
     (六)加强文物安全和执法。
       加大文物人防、物防、技防力度,构建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响应、监管到位的文物安全监管体系,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市级部门联动定期抽查、区县(自治县)部门联合定期巡查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经常性巡查制度。加强文物开放、收藏单位安全保卫力量,安保人员数量应达到总人数的10%以上。推进文物安全达标建设,区县(自治县)文管所应配备安全巡查车。安防设施(设备)不达标、安防人员不到位的单位和场所,不得对外开放。强化文物执法,公安、工商、司法、海关、文化执法、文物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办案机制,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损毁文物等破坏文物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查处建设工程中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破坏文物的行为和盗掘田野、消落区文物的行为;对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物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加强文物法制和宣传工作。
       推动文物保护立法,适时修订《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制定白鹤梁、钓鱼城保护管理办法;开展博物馆管理、文物市场管理、抗战遗址保护、地下文物保护等方面立法工作。开展“六五”普法期间文物法制宣传,办好“文化遗产宣传月”。宣传、教育、文物等有关部门,文物保护机构和博物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文物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形成文物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调整充实市文物委员会,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一协调全市文物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相应建立文物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协调当地文物工作,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区县(自治县)党政领导综合目标考核。宣传、文化、文物、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教育、科技、公安、国土、环保、规划、旅游、档案、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物工作。
     (二)深化改革,创新机制。
       深化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突出公益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明确服务规范,加强绩效评估考核;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机制,增强文物事业发展活力;开展博物馆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龙头博物馆作用,探索旨在资源整合和共享的新型博物馆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增加投入,完善政策。
      加大文物财政投入力度,继续设立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市级基层文化建设费和文化产业专项资金适度向文物博物馆倾斜。各区县(自治县)相应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鼓励社会各界出资出力,进入文物保护、维修、利用和博物馆建设领域。制定落实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建设在土地、城建、税费、水电气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城市开发建设中具有景观效果、实行原状保护的文物,文物建筑容积率不计入新建筑容积率;文物建筑占地面积不纳入绿地指标计算;对城市开发建设中保护下来的文物进行重新确权,所有权归国有,按“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给予出资方一定年限使用权;博物馆、纪念馆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消耗的水、电、气,执行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电、气价格标准。
    (四)健全机构,充实人员。
      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需要,把区县文管所、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机构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人员编制和运行经费。明确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的文物保护职责,落实专兼职工作人员。进一步健全文物保护志愿服务队、博物馆志愿服务队等群众性组织。加大人才特别是高素质专业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现代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0日

 
通知来源:http://www.cq.gov.cn/gw/FaguiQuery/GwShow.aspx?id=42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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