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 有关《文物保护法》的几个文法和逻辑的商榷
有关《文物保护法》的几个文法和逻辑的商榷
发布人:重庆考古  2013-08-12
   《文物保护法》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石,在依法治国的时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谨就其中几个文法、逻辑试加推敲,希望对修订工作有所裨益。
 
    一、《文物保护法》第一条点明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原文是:“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笔者认为,文物保护法主要立法目的应该是“加强对文物的保护,规范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而“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并不是文物保护法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文物保护法能解决的问题,充其量是其衍生功能。建议删去。非加不可的话,至少应该对此加以修饰和限制,如改为“促进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根据不可移动文物之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原文是:“……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此条中“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表述极易使人误以为市、县为同级,误以为不可移动文物共分四级即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和未定级。实际我国不可移动文物分级应为五级。由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可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公布。设区市与县是两级政府,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亦应为两级文物保护单位,因此,此处省略7个字,甚为不妥。
 
    三、《文物保护法》第五条列举了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并言明国有文物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此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而列举时第一项则仅指明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却未提及内水和领海中打捞出水的文物,似有不妥,作为法律条文应准确表述,建议补充完善。
 
    此条最后申明“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略有画蛇添足之嫌。按照宪法精神,不但国有文物及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文物或其他财产统统受法律保护,并无二致。因此,这句话建议删掉。
 
    四、《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现实中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数量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应该是纪念建筑物和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古建筑为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情况并不多见,而在文物保护法中古建筑与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显然是互不相属的两类文物,因此,建议此条补充对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的表述。
 
    五、《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后一句很让人费解。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是谁?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或是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本部门?建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应设立专门机关承担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六、《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都是很具体的行政行为,无需上升为国家意志。此条建议改为“各级政府应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七、《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关于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与备案的规定,似应分开来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没有问题。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除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外,似也应报所属设区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这是法律条文严谨性的需要,也是法律和立法机关对设区市一级人民政府的必要尊重。
 
    八、《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文物,应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珍贵文物在文物保护法中仅指一、二、三级可移动文物,并不能涵盖不可移动文物。建议单列一条“故意或过失损毁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壁画和国家保护的近代现代不可移动文物的”。
 
(中国文物报2013年8月9日3版)
分享到:
X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重庆市文化遗产研
重庆考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