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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做好汛期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人:  2016-07-14

6月下旬以来,受强降雨影响,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发生较为严重的洪涝、风雹、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对各地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的安全造成极大威胁。7月7日,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做好汛期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

一、高度重视汛期文物安全。汛期防灾是文物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各文博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文物安全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安全责任意识、文物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总结历年文物防汛救灾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加强对影响本地区文物安全主要因素、重点地区、重要节点等的分析,高度关注气象和地质灾害预报,准确把握文物安全形势,有针对性的强化各项安全措施,提前部署、严阵以待,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二、全面开展文物险情排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文物开展洪涝灾害险情的全面排查和灾情评估,不留死角和空档。特别是对可能出现脱落、倾倒等危险的古树名木、古桥、古塔、古建筑墙体、结构险情和电器火灾隐患、安消防防雷设施运行情况、地质灾害隐患等,给予重点排查,必要时应设立警示标志,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相关文物、博物馆受灾情况、抢救情况应及时统计、汇总并报我局。因重灾区道路、通讯阻塞,灾情尚在统计过程中的,也应争取尽快组织险情排查工作。在相关工作中,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各文博单位也要注意人员自身安全。

三、重点抓好文物抢救保护。应“预防为主”、“抢救第一”,对排查中发现险情的,及时采取有效的遮盖、加固、支顶、围挡、排水、防渗等措施,尽快控制险情发展;对确需全面维修、安全防护设施老化、基础设施失效的,应按程序尽早启动相应的维修保护、安全防护和基础设施改造工作,排除文物安全隐患;对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为主的,必要时应协调国土资源和水利等部门,将文物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治理作为重中之重,从根本上消除威胁文物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各文博单位应结合灾情排查和抢救保护,全面提高保护管理水平,不仅要确保抢救保护的及时性、科学性、针对性,还应从根本上提高预防性保护意识,加强日常养护,完善文物周边基础设施。我局将根据文物救灾急需对部分急重灾区给予必要的紧急援助,简化审批程序,并在技术、经费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四、严密落实文物安全管理措施。作为参观游览、宗教活动、商业经营等场所的文物开放单位,如存在险情,其管理使用单位须提前做出必要警示,做好应急预案,有效配置安全设施,有序维护参观游览等秩序,确保人员安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文物开放单位,要暂停开放,直至抢险整治完毕达到安全要求。各文物保护工程工地、考古发掘工地要落实汛期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工地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

五、尽快健全完善文物安全应急机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各文博单位要结合此次汛期文物抢救保护,尽快健全完善文物安全应急机制,从根本上增强安全预警能力、风险评估能力、灾害应急处置能力。一是完善有针对性的文物防汛防灾应急预案,科学分析评估和掌握本辖区和本单位内文物及周边环境存在的各类灾害风险,全面审查自身抗风险能力,重点就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文物抢救、人员救援、事故处置等事项确定具体的应急处置办法。二是建立应急处置组织和机制,加强日常演练,确保突发事件出现时可以及时报告、快速响应、有效应对、妥善处置,将损失降到最小。三是提升协调联动能力,主动与当地气象、国土、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联系与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应急联动。四是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文物保护单位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为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切实承担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履职尽责,防止“等靠要”思想,积极安排部署并督导检查,确保安全责任有效落实。

来源: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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