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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文化法治建设再上新台阶(三)
发布人:  2018-01-05

——2017年文化法治研究综述

在文物法治领域,2017年度出现了围绕文物中心工作、服务现实需要的一些最新理论成果。

有学者专门开展了习近平文物事业法治思想研究,认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事业发展,对文物事业法治化的重大意义、基本规律、重要抓手进行了深入思考,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批示,形成了具有时代特色和历史担当的文物事业法治思想,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科学开展文物工作和处理涉文物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南。

该研究认为,习近平关于文物事业繁荣发展的思想包括:传承传统文化滋养现代文明,确立文化自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促进全球文明互鉴。习近平关于文物事业法治化和文物事业发展内在关系的思想包括:文物事业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物领域现存问题与法治不彰密切相关,文物法治是当前法治建设中的短板,文物事业发展需借助法治增强国际文化软实力。习近平关于文物事业法治化基本规律和重要抓手的思想包括:文物事业法治化的基本规律是依法严格保护,依法合理适度利用,依法保障文化权益的普惠性、可持续性。推动文物事业法治化的重要抓手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树立文物政绩观,各级文物部门守土尽责和广泛动员社会参与。

在此基础上,该研究提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文物事业法治思想的主要任务和路径。一要加快完善文物事业权利保障体系。具体而言,第一,妥善处理文物所涉文化利益与财产利益。第二,加强对文物衍生新型权利的研究。第三,加快启动文物法律法规实质性修订。第四,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第五,公正公平司法。二要加快文物事业体制机制改革。文物事业法治化离不开一个体现法治精神的文物管理体制,要加快文物事业体制机制改革,应在执法环节重点发力,应高度重视文物市场,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有所创新,为社会广泛参与文物事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和良好环境,形成全社会群策群力、共建共享的生动局面。三要加强文物法治宣传力度。四要加快建立文物交流的国内和国际规则。要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积极参与国际文化规则的制定,参照借鉴国际做法解决国内文物遗留问题。

2017年,国家文物局高度重视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问题,先后三次面向社会召开不同界别参加的座谈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于年底召开了社会文物管理工作座谈会。针对民间文物收藏无法避开的善意取得制度,有学者结合1998年7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根据实践要求,提出我国应顺应当今世界各国修法的潮流,在文物保护法修订中补充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文物购销企业和文物拍卖企业购买盗抢、走私、侵占的文物,取得所有权,在返还该文物时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即明确规定我国文物赃物是指盗抢、走私、侵占的文物,适用的条件是受让人必须是从文物购销企业和文物拍卖企业购买取得文物赃物,法律后果是受让人成为文物赃物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同时,该学者还建议在《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下列问题。

第一,文物赃物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认定标准。建议规定为“受让人受让文物赃物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即我国文物赃物善意取得的善意标准应为受让人受让文物赃物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所谓重大过失,建议规定为“具备下列情形其中之一的,应当认定文物赃物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具有重大过失:(一)文物账目、档案或可移动文物档案数据库及网络信息平台等之中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三)文物账目、档案或可移动文物档案数据库及网络信息平台等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文物行政机关、海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文物赃物权利的有关事项;(四)受让人知道文物账目、档案或可移动文物档案数据库及网络信息平台等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文物赃物物权,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文物赃物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六)受让人受让文物赃物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

第二,文物赃物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此建议规定为“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由文物赃物的真实权利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善意取得文物赃物的时效。建议规定为“善意取得文物赃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第四,善意取得盗赃文物的价格认定。建议规定为“善意取得文物赃物的价格认定,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文物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对于文物善意取得问题,还有学者专门研究了法国法对文化财产善意购买人权利的界定问题。该研究认为,法国民法善意取得制度构成原始所有人追索文化财产的障碍,但法国文化遗产法规定,具有重要遗产价值的文化财产具有“不可让渡性”,此规定逐渐获得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为解决文化财产原始所有人与善意购买人的利益冲突,法国法采取了折中策略,即规定原始所有人在三年除斥期间内,可以提出回复请求权。同时确立公开市场规则,所有人在除斥期间请求占有人返还财产时,必须补偿善意受让人支付的价款。法国法对文化财产善意取得适用范围的限制以及对善意构成要件的严格规定有力地保护了本国的重要文化财产,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关于民间文物流通法律规制问题,有学者研究后提出,应正确认识民间文物的地位,正视其经济价值,抛弃强调文物的经济功能会破坏文物的错误观点,在此基础之上制定规制文物流通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为此,该研究提出包裹立法的建议,即把横向上规制同一领域的法律规范中需要修改的内容挑选出来,并针对此提出修改意见,用“法律包裹”统一一次性修改,这样不仅节约立法资源,而且能够避免新修订法律之间的适用冲突问题,有利于解决某一领域法律普遍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能提高法律体系的适应性和协调性。

随着文物保护力度加大以及博物馆文创工作的深入开展,文物仿制品的相关法律问题逐渐引起关注。有学者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对文物仿制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文物仿制品从实用性到观赏性类型多样,内容丰富,但长期以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界对文物仿制品、复制品、赝品三者之间的关系始终莫衷一是。为此,该研究提出,文物仿制品属于实用艺术品,因此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此已有明文规定,但是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模式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都是按照美术作品来保护实用艺术品。该研究认为,虽然实用艺术品和美术作品在艺术性上是一致的,但是美术作品不能包含实用性的内容,但是反过来用美术作品的形式来保护实用艺术品,却存在合理性,因为不论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和实用性能否分离,美术作品要求的“审美意义”和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具有同一性,审美意义讲述的还是艺术性的问题,不会因为存在实用性就弱化这一同一性。所以用美术作品的形式保护实用艺术品在理论上是说得通的,另外,在当前实用艺术品还未正式入法之前,这样的保护模式具有现实意义。该研究还从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商标法等角度,提出如下建设性保护意见:第一,严格行政审批制度。第二,严格使用有效商标制度。第三,建立授权机制。第四,填补法律空白,规范文物仿制。

文物保护与环境保护的交叉研究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有学者以解释论和立法论的双线视角研究了文物影响评价的法治化路径,提出不可移动文物是城市文物环境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是文物保护的重要环节。从解释论的视角出发,合乎环境法基本原理的环境概念应包括文物环境,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规则亦应适用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从立法论的角度出发,需要从模式选择和程序规则两个方面实现文物影响评价制度的法治化。在模式选择上,相较于独立的文物影响评价机制,文物与环境的综合影响评价是适合我国的做法。在评价程序上,综合影响评价的主体和评价对象两项规则应具有不同于纯环境影响评价的特色。

针对社会比较关注的海外流失文物的所有权争议,有学者对其法律选择规则作了研究,认为文物所有权争议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选择规则的复杂性。该研究通过分析比较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确立了适用于文物所有权争议的法律选择规则,即可以考虑以文物原属国法律的适用为主,同时兼顾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原属国法律不能对善意第三人提供保护时赋予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权利。若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和一致性,则适用诉讼时文物所在地法律。

具体到流日文物的追索诉讼,有研究提出可以尝试在《文物保护法》中添加“文物归还诉讼”章节及有关明确文物追索主体的具体条款。我国在今后的追索过程中,也可以向日本法院提出要求适用来源国法规则的主张,其目的就是要在流日文物的追索诉讼中加大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从而降低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所带来的败诉风险。另外,如果能够适用来源国法规则的话,对日本国内买家主张善意购买人身份也是一个极大的限制,同时还能将善意购买人的追偿权行使对象转移至文物出让方,继而从另一个层面上遏制文物走私和非法交易。该研究认为今后的认定趋势必将会放弃善意推定原则,从而改由善意购买人来承担善意的举证责任。作为诉讼途径的有效弥补,以下两种多元化法律途径或许可以成为我们思考的方向。一是完善国内捐赠法规。有必要将其充分细化、明确,并于精神奖励的基础上适当加入一些物质奖励措施。 二是签署文物犯罪双边协定。(未完待续)(李袁婕)

 

(来源: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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