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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将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 (2016-2018年)”专项督察
发布人:  2018-07-17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日前,国家文物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发出通知,决定组织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专项督察。

本次专项督察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考核各地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加大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查处惩治力度,切实提升文物工作法治化水平。

本次专项督察的重点,一是文物行政执法基础工作情况,包括省级文物执法督察机构情况、省级文物执法督察人员情况、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落实情况等。二是“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组织实施情况,包括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要求落实情况,文物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执法巡查、案件报告、督办约谈、信息公开“四项制度”落实情况,责令改正、行刑衔接、行政追责、失信惩戒“四项措施”落实情况等。三是文物行政执法保障工作情况,包括政府对文物执法工作重视情况、建立健全文物执法工作考核机制情况、文物执法经费保障情况、文物执法培训开展情况、社会参与文物执法工作情况、新技术在文物执法工作中的应用情况等。

本次专项督察采用省级自查、国家文物局实地督察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专项督察期间,市、县两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应在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指导下按要求进行全面自查。

本次专项督察时间为7月至11月,分四个阶段:一是安排部署阶段(7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根据通知要求,部署辖区内专项督察工作。二是省级自查阶段(7月20日至8月20日)。各地全面开展自查,自查报告和自查表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于8月20日前汇总上报国家文物局。三是国家文物局实地督察和随机抽查阶段(9月至10月)。国家文物局组织督察组,集中对部分省份进行实地督察。同时,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组,对部分重大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四是汇总通报阶段(11月)。国家文物局汇总各省份督察情况,形成督察报告,相关内容向全国文物系统和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通知要求,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专项督察第一责任人,确保专项督察取得实效。要实事求是,着力解决问题;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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