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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启动“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 (2016—2018年)”实地调研复核工作
发布人:  2018-10-18

国家文物局启动“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
(2016—2018年)”实地调研复核工作

 

10月16日,国家文物局“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实地调研复核工作动员部署会在京召开。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司、督察司、机关党委、人事司相关负责人及来自上海、江苏、湖南、河南、贵州、陕西等省文物行政执法骨干共同参加会议。

“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是国家文物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重大举措。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成效显著,全国共查处文物法人违法案件314起,国家文物局直接督办88起,省级重点督办103起,约谈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地方政府负责人近20次,追究178名相关人员责任,一批重大文物法人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文物法人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宋新潮指出,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地方文物部门、执法机构勇于担当、敢于作为,既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更维护了文物的安全。同时,我们要清醒的看到,与文物法人违法行为作斗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文物部门、执法机构持之以恒、坚持不懈,久久为功。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这是指导新时代我国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文物行政执法督察的根本遵循。此次调研复核工作,要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文物安全的红线底线生命线意识,牢牢把握落实地方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的关键抓手,牢牢把握严肃追责和依法整改的核心要求,调研地方文物行政执法的现状和问题,实地复核重大文物法人违法案件执法效果,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追责不力、怠于整改等突出问题,给法人违法案件查处立规矩、树样板,为今后的文物执法和安全工作奠定坚实基础。针对此次调研复核工作,宋新潮副局长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认真梳理总结各地执法经验和工作成绩,扎实做好调研;二是发现问题敢于较真碰硬、不走过场、务求实效;三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遵守工作纪律。

国家文物局督察司、江苏省文物局相关同志为参加实地调研复核人员开展了业务培训。据悉,国家文物局将于10月中下旬对天津、内蒙古、辽宁、福建、江西、湖北、广东、四川等8个省份进行调研复核,内容包括《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到的开展国家文物督察试点、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等主要任务,文物行政执法基础工作,“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组织实施情况,文物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执法巡查、案件报告、督办约谈、信息公开“四项制度”落实情况,责令改正、行刑衔接、行政追责、失信惩戒“四项措施”落实情况,文物行政执法保障情况等。下一步,国家文物局将结合此次实地调研复核工作,对“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年)”进行总结,相关情况通报各地和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来源: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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