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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哲文:文化遗产是我们发展的资本
发布人:重庆考古网  2012-01-31
  《中国社会科学报》:如何处理好文物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关系?

  罗哲文:保护文物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发挥它的作用,包括爱国主义教育、科学研究、参观欣赏、创作参考借鉴、文化娱乐、旅游等。文物工作的全部内容应该是“保”和“用”两个方面,缺少了任何一方面都将是不足的。“保是前提,用是目的”,二者不可偏废。只有保得好,才能更好地用;只有用得好,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中国社会科学报》:我国文物保护与建设协调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罗哲文:世界上的事物千差万别,对待不同的事物,处理的方法也不同。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提出了“坚决保护、严禁破坏”的方针,其后,提出了“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生产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两重两利”24字方针。真正落实“两重两利”方针,就需要客观判断文物保护与建设两者的轻重关系,并合理解决。解决办法有三种:一是当古建筑或古迹与新的建设发生冲突时,若古建筑或古迹身份重要,新的建设就要为之让路;二是当新的建设十分重要且必须经过或占用位置时,古建筑或古迹就要为新的建设让路;三是如果两者都重要,就要采取技术措施,原地保护文物古迹。上述三种办法,在处理矛盾方面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北京北海的团城、建国门的古观象台,均以此得以保存下来。

  以科学决策彰显历史文化名城价值

  《中国社会科学报》:您提出的历史文化名城理论对指导实践产生了重要作用,请谈一谈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见解。

  罗哲文:谈不上指导作用,仅可参考而已。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酝酿公布第一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时,我记得,曾考虑到历史文化名城应具备的条件:第一要有悠久的历史或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第二要有较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第三要有较多的文化传统内容;第四是这样的城镇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和发展着。

  1987年,在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研讨会上,我提出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三大支柱”,即物质文化的体形环境、非物质文化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传统经济及其发展。

  20世纪90年代,我提出,必须珍视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经济优势,抓住优势发展经济,协调保护与建设的关系、重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等一系列解决矛盾的建议。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们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变化,有喜有忧,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矛盾,任务艰巨,但是两者并不是对立的关系,我们对历史文化名城应有足够的认识,在科学的决策与规划的指导下,历史文化名城不是发展的包袱,而是我们宝贵的财富和发展的优势资源。

  《中国社会科学报》:当前,文化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许多地方通过恢复文物古迹来促进经济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假文物和假古建,您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罗哲文:古建筑是“实物的史书”、“历史的见证”,其价值在于它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反映了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民族特色等的实物例证。

  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三大价值以及其他各方面的价值,都要通过实物本身来体现,如果文物建筑不存在了,一切都谈不上了。我们要科学地看待文物再生产、再建造与古建筑的复制,即使这样做对发展旅游有实在的经济价值,但绝对不能简单地混淆是非、曲解历史。我们也需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复建与牵强附会地兴建假古建是有区别的,要尊重历史事实,争抢名人故里之类的做法则不值得提倡。

  《中国社会科学报》:修复的古建筑是否算文物?

  罗哲文:根据科学依据维修的古建筑,复原、重建的古建筑不能以假古董视之。例如,新复建的北京永定门是在原来位置上复建的,就是文物。我在学习前人、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维修古建筑“四保存”的原则——保存原来的形制、结构、材料、工艺技术。如果在复建、维修古建筑时,做到上述四点,就做到了保存古建筑的文物价值,当然算是文物。文物的价值不在于原料的价值,而在于加工和创造。例如,金银珠宝具有很高的原料价值,如果未经过加工,就不存在文物价值,而古建筑的价值就体现在其形制、结构、材料和工艺技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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