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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钓鱼城遗址保护办法 攀爬文物最高罚1000元
发布人:  2016-06-24
        2月29日下午,《重庆市钓鱼城遗址保护办法》(简称《办法》)通过重庆市政府网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同时明确禁止8类行为,如果攀爬文物,将被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抢救第一合理利用 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职责 
      《办法》所称的钓鱼城遗址,是指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东城半岛的钓鱼城古战场遗址及其他历代文物古迹遗存。
       钓鱼城遗址的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钓鱼城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按照规定,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钓鱼城遗址保护工作,负责钓鱼城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合川区人民政府负责钓鱼城遗址的保护工作,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钓鱼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合川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钓鱼城遗址的日常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在钓鱼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钓鱼城遗址的安全,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8类行为被禁止 攀爬文物最高罚款1000元
       《办法》明确,在钓鱼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8类行为:刻划、涂污、损坏、攀爬文物;擅自修复、复制文物或者拓印题刻、碑刻;擅自移动、拆除、损毁钓鱼城遗址保护设施、标志说明、保护范围界限标志;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树叶、荒草、垃圾;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法》还规定,禁止转让、抵押钓鱼城遗址;禁止将钓鱼城遗址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交由企业经营;禁止开发危害钓鱼城遗址安全的旅游、文化等项目。
        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攀爬文物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修复、复制钓鱼城遗址的单体文物或者拓印题刻、碑刻的,给予警告,非经营性行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行为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范围界限标志或者文物保护设施的,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办法》规定,将钓鱼城遗址交由企业经营或者开发危害钓鱼城遗址安全的旅游、文化等项目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华龙网(作者 黄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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