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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何以出现“法人违法”
发布人:重庆考古网  2012-09-10

  在西安至平凉铁路泾川段建设过程中,位于甘肃平凉的泾州古城遗址遭严重破坏。在已遭施工破坏的古城遗址上,挖掘机作业的痕迹犹存,断壁残垣分外醒目;当地文保部门力图阻挡机械进入现场施工而布下的一排排石块,在已坍塌的城墙面前看上去更像是螳臂当车。(据6月11日《人民日报》)

  近些年来,因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商业开发而毁坏文物的事件常见诸报端,笔者不再列举。经费不足、人员不足、执法刚性弱、联合打击不力等,几乎成了各地在文物保护方面不约而同存在的困难。在这些“口头禅”式问题的背后,我们发现总有一个身影始终挥之不去,那就是以政府、企业、开发商以及各种组织名义出现的“法人”。比如,这次破坏泾州古城遗址的就是所谓的铁路建设指挥部。国家文物局原局长、现任故宫博物院院长单霁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近年的文物执法督察表明,“法人违法”在文物违法案件中占的比例越来越高。

  法人知法犯法,导致文物行政执法难度越来越大。一方面,相对于个体犯罪来说,“法人犯法”尤其是政府法人犯法的破坏性极强,在行政指令和商业利益的左右下,文物往往会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另一方面,这种违法行为往往有冠冕堂皇的理由,有组织撑腰,又以集体的名义实施,所以常常把文物保护部门的警告、叫停当做耳边风,出了问题也大都由集体承担,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社会影响恶劣。

  本该承担起保护职责的地方政府频频出现法人违法,暴露出一些地领导干部在认识上存在的严重偏差。我们应当认识到,现在拥有的一切文物资源,不仅是从祖先那继承来的,而且是从子孙那借来的。这句话或许从法学上给予解读更有意义。如果我们认识到现在的文物资源是从子孙那借来的,那么,我们就不是权利人,而是债务人。债务人履行的首要义务就是必须将借来的资源保护好,并归还后人。如果地方政府只看到经济发展的利益,没有看到文物蕴藏的价值和意义,而有意或无意地毁坏文物,不仅自己可能成为千古罪人,成为后人的耻笑对象,而且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人为地破坏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明。

  解决文物保护中的法人违法问题,在增强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文物保护责任意识的同时,当务之急是要完善立法和严格执法。笔者认为,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应当引入“双罚制”,既要处罚法人单位,又要处罚直接责任人,决不能让人人担责而又人人无责的保护措施钻了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的空子。

(人民法院报201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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