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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呼唤公益诉讼支撑
发布人:重庆考古网  2012-09-10

  据媒体报道,日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再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建议,把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笔者认为,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公益事业,已经进入公众参与的时代,亟待公益诉讼助力。
  所谓“公益诉讼”,通常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法律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这限制了与公益诉讼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不能对侵害公共利益行为提起诉讼,其实,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恰恰彰显了公益诉讼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的“公益”理念。
  最近开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发现,目前大量的文物资源和文化遗产不仅遭受着自然性的破坏,还严重遭受着人为的破坏,许多文物不断走向非正常的消亡,实在令人痛心和揪心。文化遗产是我国历史文化的载体和见证,是我们祖先劳动实践的结晶,也是人类重要的文化财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不可再生性、不可替代性等特点,保护文化遗产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利益。实践证明,文化遗产保护单靠喊口号贴标语是不管用的,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以公益诉讼方式来保护文化遗产,这是依法治国背景下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符合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背景下的能动司法理念。
  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促进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提高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每一起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例,都是活生生的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普法教材,可以普及和宣传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同时,司法的介入,可以避免文化遗产保护中形形色色的行政干预,依法遏制非法侵害文化遗产的行为,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治的轨道,依法解决涉及文化遗产的纠纷,依法保护文化遗产。
  立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必须从依法治国和文化建设的双重高度,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高度重视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将人为破坏文化遗产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的规定,依法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同时,修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或出台司法解释,确立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行政诉讼制度。
  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并非没有先例,只是过程坎坷、成本太高,胜利来之不易。几年前就发生过北京居民状告政府部门违法拆迁四合院的公益行政诉讼案以及文物保护第一案,该案颇具影响,多家媒体曾连续追踪报道。2008年6月3日,这是一个被很多关注文物保护的人士铭记的日子。当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的内容是:北京市宣武区建设委员会核发的拆迁许可证中涉及宣武区前门西河沿街222号院的拆迁许可内容无效。这场耗时一年半之久的行政诉讼的争议焦点则是:222号四合院是否属于有保护价值的文物,是否在应该强制拆除的范围内。遗憾的是,判决下达之时,本应给予保护的222号院,已经被拆除大半。2008年11月,北京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专门举办了一次题为“公益诉讼怎样助力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研讨会。或许是因为这起诉讼的特殊意义和影响,这次研讨会引起了高层的关注。2009年年初,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直接走进了222号院,和没有搬走的居民仔细交谈,了解诉讼对这些居民和他们的房子的影响。国家文物局单霁翔局长曾希望大力推广前门西河沿222号院公益诉讼经验。
  自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文化建设事业开始进入快车道,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需要文化立法和文化司法的保障,而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早一天建立就可能早一天拯救那些被破坏得岌岌可危的文化遗产。期望立法部门尽快修改相关法律,确立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期望司法机关尽快出台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


(作者系《中国司法》总编)
(人民法院报20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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