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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  2019-01-31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三峡办函综字〔2011〕138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顺利有序实施,规范实施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成规划任务,实现规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69号)和国务院《听取三峡工程建设有关问题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2010〕88号)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保护环境、持续发展,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国家扶持、多元投入,区分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对规划实施全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三峡后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县(区)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三峡办)负责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有关省(直辖市)政府是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省(直辖市)规划实施管理,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负责完成本省(直辖市)各项规划任务,实现移民安稳致富、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各项规划目标。

第四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按照移民安稳致富和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库区地质灾害防治、三峡工程运行对长江中下游重点影响区影响处理、三峡工程综合管理能力建设和三峡工程综合效益拓展等六方面内容,以项目管理为基础,实行分类管理。

二、项目审批

第五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要编制实施规划,建立项目库,采取滚动方式进行管理。实施规划主要由有关省(直辖市)政府负责编制,报国务院三峡办备案,同时抄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三峡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划编制大纲,指导实施规划编制工作,做好与有关行业及专业规划的衔接。纳入实施规划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需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近期实施项目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

第六条  依据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内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按工程建设项目、政策性补偿补助项目、科学研究项目及其他费用类项目,分类进行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中移民安稳致富和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及发展扶持、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地质灾害防治,长江中下游重点影响区影响处理等投资项目。政策性补偿补助项目是指解决三峡水库生态屏障区农村转移人口问题,移民培训和教育,移民社会保障等项目。

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中相关科学研究、三峡工程综合管理能力建设和综合效益拓展研究等项目。

其他费用类项目是指实施三峡后续工作所开展的前期勘测规划、咨询、综合监理、实施管理等工作的专项费用项目。

第七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项目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主要由地方政府审批。

(一)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按现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长江干流有关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对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审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长效机制进行管理。

(二)政策性补偿补助项目。省(直辖市)政府根据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和实施规划,制定政策性补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三峡办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

(三)高切坡治理、三峡工程综合管理能力建设、三峡工程综合效益拓展以及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中相关科学研究、移民搬迁安置相关遗留问题与政策问题处置项目和其他费用类项目,由国务院三峡办商财政部后安排实施。

(四)使用基本预备费用的项目,由国务院三峡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项目审批管理按第六条的项目分类和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审批、审核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政策性补偿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等,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三、年度项目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三峡办会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提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年度实施指导意见,明确基本原则、任务目标、建设规模、重点内容和有关要求。

第十条  有关省(直辖市)政府依据年度实施指导意见提出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报国务院三峡办和财政部。经国务院三峡办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合规性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由国务院三峡办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并抄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包括报告期执行情况,全年完成情况预测。

(二)下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说明。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政策性补偿补助项目、科学研究项目和其他费用的分类说明。

(三)下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报表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按新建与续建分别填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周期,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下年度项目投资、目标进度等。

2、政策性补偿补助项目、科学研究项目和规划实施相关费用的工作内容。

3、项目合规性审核所需要上报的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年度实施项目合规性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的目标和要求。

(二)是否纳入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项目库。

(三)三峡后续工作实施规划编制完成前,亟需实施的项目是否具备实施条件。

(四)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完成了审批手续,具备开工条件。

(五)政策性补偿补助项目的实施方案是否已经批准。

(六)其他另有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三峡办与有关部门会商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

(一)移民安稳致富和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内容中航道整治项目。

(二)库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内容中流动污染源防治项目,生态屏障区和重要支流有关水土保持项目,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水生生态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渔业、外来物种入侵防治项目,陆生生态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洞庭湖、鄱阳湖及洪湖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与完善项目。

(三)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内容中滑坡、崩塌、危岩体治理项目,塌岸防护项目,相应监测预警及应急抢险项目。

(四)三峡工程运行对长江中下游重点影响区影响处理内容中重点河段河势及岸坡影响处理项目,城镇供水及农业灌溉影响处理项目,航道影响处理项目,鱼类增殖放流、葛洲坝下游中华鲟栖息地保护区修复工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与完善、鱼类种质资源库建设、珍稀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

(五)三峡工程综合管理能力建设和三峡工程综合效益拓展研究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有关省(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三峡办会同财政部联合批复的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年度项目资金申报方案,报财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办。经国务院三峡办会同财政部审核后,财政部会同国务院三峡办联合批复年度项目资金申报方案,由中央财政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管理,按财政部制定的三峡后续工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四、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实行“代建制”,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经营性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应当依法组建法人,但已有法人的除外。

项目管理单位和法人统称为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工作。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取得国家相应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八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根据需要分别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和综合监理。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合监理的职责、范围、内容和法律责任等应参照国家建设监理制的规定,采用合同方式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要按照合同管理制的有关要求,加强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多元投资项目,地方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 应当保证项目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二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原概算审核部门批准。概算调增超过批复概算10%的,一般应当经概算批复的同级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原概算审核部门根据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项目投资概算节余的,在完成竣工决算后,按投资比例返回,作为基本预备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要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报告制度。国务院三峡办负责统计信息的归口管理,按有关规定发布统计信息。有关省(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按期汇总本地区和本行业相关统计信息,报送国务院三峡办。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后,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三峡后续工作资金使用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有关文件资料,建立健全档案。

第二十六条  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要加强动态监测,建立覆盖三峡后续工作规划主要任务目标完成实现情况的动态跟踪监测评价体系。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开展中期评价,在规划任务完成后进行后评价。对重大项目实施和重大政策执行的效果,要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具体由国务院三峡办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进行稽察,稽察结果抄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上级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在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  则

第三十条  有关省(直辖市)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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